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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国**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李**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国**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起诉人李**诉称,就上市公司管理层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转移分配股东所属的当年净利润资产,损害股东对当年净利润资产的分红权利,并损害股东自主选择分配方式的权利,公司管理层不依据事实履行职责,改进股东大会召开形式,损害了股东对公司的监管权等违法行为向证监会提出申诉。证监会或以分红制度是上市公司自制范畴、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为由拒绝履行职责,或以“对A股市场分红制度予以关注”为由搪塞推卸监管责任。为此,起诉人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证监会履行职责,监管A股市场上市公司要按年完全分红和股东自主选择分红方式;监管上市公司改进股东大会召开形式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监管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起诉人李**所诉之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相关事宜,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调整、解决。任何股东均可以在股东大会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是这种意见不能凌驾于股东大会决议之上。起诉人李**向证监会提出申诉,证监会分别作出信访答复并无不当,现起诉人李**据此诉至本院于法无据,其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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