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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4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卢**诉称,其为被起诉人北**学成教学院的一名学生,本应于2012年春季毕业,但被起诉人拒不授予学位和毕业证书等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受教育权利。此外,被起诉人存在违法办学、招生欺诈、乱收费、贪污腐败、打击报复学生等众多违法行为。2012年12月30日,起诉人向被起诉人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09年北**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北京地区英语专业专升本招生简章等十一项信息,但半年过去了,被起诉人至今未给起诉人任何答复。故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经审查,本案起诉人卢**要求北**学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之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卢**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卢**所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卢**的起诉不予受理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卢**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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