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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4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王**,被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建委)的委托代理人郭*、郝泉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本案中,针对沈*的违法拆迁查处申请,市住建委已作出信访答复意见书,告知沈*:经北京**屋管理局核实,小红门乡小红门村的搬迁属于绿化隔离带腾退项目,未发拆迁许可证,请其向属地人民政府或属地农委绿植办咨询。我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沈*所诉要求市住建委对小红门乡小红门村绿化隔离带腾退项目中违法拆迁问题履行查处职责,涉及我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沈*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沈*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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