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因认为被告中国**理委员会对第949361448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中国**理委员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4年3月27日、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龚**、孔**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许**于2014年4月14日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