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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西城区,其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号,经常居住地亦在此。同时向本院提交居住证明,证明其自2014年5月1日起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号居住至今,并据此认为我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表示认可其确实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号,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向**提交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点在朝阳区的证明,可以认定被告住所地在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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