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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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