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孙*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宣*与薛*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申请执行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