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刘*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刘*丙。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懒惰的个性在婚后也日益显现,被告不做各种家务,婚生子过完满月就交由原告母亲照顾,早饭也是原告母亲每天做好后送过去,孩子也一直由原告母亲照顾。被告根本不顾因脑血栓才出院需要休养的原告父亲的身体,在老人出院第二天就带其母到原告父母家中吵闹,导致原告父亲病情危重。从原告怀孕起原被告已不再履行夫妻义务,由于被告种种无理取闹,导致原告于2014年初搬至原告父母家中居住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勉强维持下去只能给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刘*乙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婚后二人感情持续稳固。被告原为九泉卫星发射中心军人,在与原告结婚后为了家庭幸福于2009年主动提出转业回本市,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由于被告的特殊体质,怀孕后反应强烈,曾几次住院保胎。生育一子后被告按照法律规定休了六个月的产假,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母乳喂养到一周半。被告为了家庭为了照顾子女,不辞辛劳,而原告每天应酬到后半夜二三点才到家,不顾及家庭和孩子。被告为了孩子一直维持着家庭。被告孝敬父母,在原告父亲生病期间,被告也是细心照料,尽到了儿媳的责任,虽然原告忽略对被告及孩子的照顾和关怀,但被告愿意给原告一次机会,原谅原告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基于以上情况,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法院充分考虑家庭稳定的重要性及婚生子对家庭的需求,判决双方不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刘**。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7月21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若能够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的原则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尚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