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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