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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刘*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刘*乙,年月日生育男孩刘*丙。我们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被告赌博还殴打我。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我自行抚养,婚生男孩由被告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已生育两个孩子,有十多年的夫妻感情。我可以改正错误,希望原告原谅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唐*与刘*甲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长女刘*乙,年月日生育长子刘*丙。2015年3月16日因办理小额贷款事宜双方发生争吵,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关系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唐*与刘*甲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沟通、理解,和好是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唐*与被告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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