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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我们二人均系再婚。因生活中长期的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我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我们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于2011年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张**。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加强沟通,是能够和好的。应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郭*与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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