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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于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在外经常有婚外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陈**随我生活,婚生子陈**随被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原告李*与被告陈*甲相识并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陈*乙。2008年,原被告协议离婚,2010年,原被告复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陈*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只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互相体贴,是能够和好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陈*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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