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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2015年4月3日、2015年8月13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及其代理人许**、被告刘*乙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乙第三次开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刘**。原告系再婚,原有一女万**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被告无故把工作辞了,在家呆着。生活全靠原告打工维持,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与2014年1月14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以存在精神,不同意离婚抗辩,法院最终没有判决双方离婚。原告怀孕期间,一次被告住院,被告家人说是煤气中毒,并有意支走原告。现住回想起来,可能是在治疗癫痫,不愿让原告知道。后原告不经意发现被告婚前有过住院记录。原告认为被告婚前对其健康情况有所隐瞒,且缺乏必要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1月14日分居至今,分居时间己达2年以上。婚姻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确己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同被告离婚,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刚开始原、被告在碣石山市场做生意,后来2012年2、3月份刘*乙到秦**二院、北**华检查,回来后上医院了,刘*乙表现瞎说有的时候什么都说,有时什么都不说,有时砸东西。110916生一男孩刘*丙,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存在婚姻关系。

2、昌黎县人民法院(2014)昌*初字第394民事判决书,证实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未判决准予离婚。

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调取的秦皇**医院病例:第一份是刘*乙2007年09月28日病例:癔症性癫痫、,第二份是2009年09月24日病例:癫痫持续状态,第三份是2011年06月08日病例:癫痫持续状态。

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本院审核认为,原告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刘**和被告刘*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刘*丙。原告系再婚,原告之女万**随原告生活。被告婚前两次因癫痫病住院治疗,婚后又因癫痫病住院治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自愿登记结婚,且生有一子,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应互谅互让,正确处理。被告婚前、婚后患有。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但是未能提供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其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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