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甄*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甄*与被告王*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甄*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甄*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