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甄*与被告王*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甄*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甄*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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