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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裴*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经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裴*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对我不闻不问,结婚至今,没有给过一分钱。期间家中长辈虽然极力调解,但是无济于事。双方的夫妻感情逐渐淡化,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挽回余地。

原告裴*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结婚时间及夫妻关系;原告自己的户口页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户口还在原告家,没有在被告家。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结婚后,为了和原告好好过日子,付出很多。但是婚后原告无缘由回娘家住,不回被告家住,被告去原告家找,原告不与被告相见,致使被告无法与其培养感情,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原告外出打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建和睦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裴*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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