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郭*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