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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安*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诉被告安*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诉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按民间习俗举办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致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常年在外打工,没给过原告一分钱,致使原告抚养两个孩子极为困难,经人找被告调解多次未果,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男孩安*乙、女孩安*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原告孔*在举证期间提供的证据有:

结婚证原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安*甲未答辩。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孔*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按民间习俗举办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生长子安*乙,年月日生长女安*丙,现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已有两个孩子,家庭生活比较和谐,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多为孩子和家庭着想,共同努力创建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要求与被告安*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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