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牛*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的撤诉申请时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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