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赵*与被告国网山东*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赵*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赵*撤回对被告国网山东*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121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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