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邢*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邢*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崇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邢*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国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我和被告邢*甲通过自由恋爱于2010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2012年1月1日生于长子邢浩阳,现随我生活。被告一年中打了我两三次,时常找事打我。2015年7月4日,我说了被告几句,被告顺手拿舀水的塑料勺子打在我头面部,当时眼睛红肿,面额部划了个出血的伤痕。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无故打骂我,我离娘家又远,只能默默忍受。我与被告现在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婚后共同财产有坐落于围场镇**区楼房一处,首付款40000.00元,我没有出资。结婚前卖了一台旧轿车得款20000.00元,又出10000.00元买了一台二手蓝色福特福克斯轿车。无其他共同财产。我知道的债务有,欠邢国芝5000.00元,欠邢大伟10000.00元,欠邢旭东10000.00元,欠我娘家2300.00元。以上均是为购房所借。有债权,王**欠2000.00元,被告的一个朋友欠500.00元。婚后无共同存款。我与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长子邢浩阳随我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数额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原告以自己的陈述,提供结婚证和受伤照片来证实自己的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邢*甲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时间和生育子女情况属实。我们是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比较好,并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我一直对原告很疼爱,原告在家哄孩子,我在工地干活,回来还经常给原告做饭。我们并没有经常打架,六年中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脾气不好,最近我们发生争吵和动手,是原告先骂我骂的很难听,我骂原告,原告就用手里吃过西瓜的皮打在我脸上。我当时正拿塑料舀水的勺子准备做饭,情急之下用勺子打了原告一下。勺子时间长风化了,勺底破碎,边缘将原告额部划伤。婚后共同财产有坐落于围场镇**区楼房一处,首付款40000.00元,一台二手蓝色福特福克斯轿车,该车已经抵债给了邢**。婚后无共同存款和债权,有共同债务。除原告陈述的债务外,还欠邢国勤5000.00元,欠邢**10000.00元,欠邢立国3000.00元,以上用于交购房首付款。欠邢立新9000.00元,其中5000.00元用于给我治病,欠楼房款80000.00元。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有出庭证人能够证明我们感情较好,请求判决不准我与原告离婚。被告以自己的陈述,提供汤静证人证言及证人任某某、李**、邢*乙、唐某某出庭证言来证实自己的主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生于长子邢浩阳,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于2015年7月4日发生纠纷,互相动手打了对方,后原告向本院起诉。综合分析原、被告诉辩陈述和证人出庭证言,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坐落于围场镇**区楼房一处,首付款40000.00元,一台二手蓝色福特福克斯轿车。双方认可的共同债务有欠邢国芝5000.00元,欠邢大伟10000.00元,欠邢旭东10000.00元,欠原告娘家2300.00元。被告主张另欠邢**5000.00元,欠邢**10000.00元,欠邢立国3000.00元,以上用于交购房首付款。欠邢立新9000.00元,其中5000.00元用于给被告治病,欠楼房款80000.00元。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子邢浩阳。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诉辨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照片,证人任某某、李**、邢**、唐某某出庭证言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并生育了子女,婚姻基础比较牢固。虽然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不应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邢*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