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汪**诉被告钱小*欠款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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