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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泓**限公司与童**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童**为与被告宁波泓**限公司、宁波泓**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劳动报酬7100元、差旅费补贴1000元、经济补偿金1500元及依法确认原告对“泓润1”号船享有船舶优先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泓**限公司于2010年5月25日之前向原告童**支付8350元,原告保留日后就上述款项向“泓润1”号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权利;

二、被告宁**有限公司同意以“泓润1”号船舶作为上述款项的担保;宁波泓**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的损失向被告宁波泓**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原、被告无其他任何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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