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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浙江车**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为与被告浙江车**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诉讼中,原告吴**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浙江车**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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