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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利与尤**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泗*一初字第018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欠原告轮胎款832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从2013年月28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时止,利**),其中欠27300元,扣除原告收取20000元,下欠7300元及利息,被告同意于2014年6月21日支付原告10000元;另欠55900元及利息,被告同意于2014年8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28000元及利息,2014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2790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执行中,尤楠楠(男男)已履行贰万元的还款义务后下落不明,本院对尤楠楠(男男)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泗*一初字第01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上述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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