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孔*、张**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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