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张*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李**与孔*、张**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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