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朱**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9元,减半收取为854.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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