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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金华海**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为与被告金华海**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在诉讼中,原告卢**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对被告金华海**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78元,减半收取5389元,由原告卢**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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