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与被告韩**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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