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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董**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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