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董**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高**与张*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利与尤**执行裁定书
柏**与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孔*、张**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郭**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陈**欠款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原告汪**与被告朱**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沈*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