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信用社诉被告徐**、吴**、吴**金融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信用社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吴**、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吴**、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徐**、吴**、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