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韩**、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韩**、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对被告韩**、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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