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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诉被告万*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万*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以及委托代理人段云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40000元欠条,约定一个月内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万*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4日经协议在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男方(指被告)投资酒吧期间向女方(指原告)借一部分钱,经商谈欠女方壹拾肆万元债务,以欠条为准。在协议离婚当日,被告万*向原告出具“今欠唐冬勤肆万元整的欠据一份,并约定一个月之内付清”,约定到期后,被告未履行承诺,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欠原告钱以欠条为准,且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离婚协议约定及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对被告万*欠原告唐冬勤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不答辩、不举证、不质证,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唐**欠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4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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