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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费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虚开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5份、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812,132.80元。

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费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罗某某手机短信记录,证人费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提供的涉案发票,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出具的鉴定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出具的鉴定证明、上海**家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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