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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赵**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赵*凝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迁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凝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邓**、赵*凝及辩护人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邓**、赵*凝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刑初字第231号

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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