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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广端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梅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9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州**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53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心医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广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广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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