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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鼎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扣押在案的退赃款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心医院于2015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过、万**,福建省**心医院干警杨**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江祖被扣押的退赃款8万元,已没收上缴国库。财产刑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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