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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烟台**民法院审理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烟牟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1月,被告人王**在担任烟台市**镇村镇办主任、费*庄片片长期间,根据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及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政府统一安排,参与烟海高速牟平区清点测量小组清点测量王格庄镇费*庄片被征土地的面积。期间被告人王**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产权人、多量征地面积等手段,两次骗取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10038.50元,被告人王**分得人民币854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亲属将其分得赃款全额退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2月份,被告人王**在代表烟台市牟平区王*庄镇政府参与烟海高速王*庄段被征土地清点测量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烟台**烟海高速清点测量第一小组负责人牟*(另案处理),采取虚构产权人、现场勘查明细表等手段,骗得补偿款人民币49400元。被告人王**分得人民币25400元,该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2、2010年2月份,被告人王**在代表烟台市牟平区王*庄镇政府参与烟海高速王*庄段被征土地清点测量工作时,王*庄镇下费格庄村徐某某找其帮忙,让其在测量时照顾徐某某被征的土地。被告人王**遂产生多测量该被征用土地,多测量土地的补偿款给徐某某小部分,自己留下大部分的想法。后被告人王**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让牟*(另案处理)在徐某某被征土地时多量征地面积等手段,骗得补偿款人民币60638.50元。被告人王**分得补偿款人民币6万元,该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证人牟*证实:2009年底2010年初,国家修建烟海高速公路,该高速公路途经牟平区王**镇和高陵镇,需要征用王**镇和高陵镇部分村民的土地。按照要求征地工作由牟**通局牵头、区财政、城管、林业、果业、国土、评估所等部门组成征迁清点小组,负责对王**、高陵被征土地进行清点测量。我当时在交通局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工作,受交通局委派,代表牟**通局参与烟海高速牟平段征迁清点工作。徐*甲任第一组组长,我是第一组成员,由于徐*甲一直没有参与清点,所以就由我主持第一组工作。第一组主要负责高陵镇徐村、东屯车夼、磨山以及王**镇磨山庄、王**村、下费*庄村、峨山夼、大河东、金城等村庄的土地清点工作。区里要求王**镇政府和高陵镇政府要派出包片领导和片长到清点现场配合清点小组做好清点测量工作。征迁清点小组负责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房屋、鸡棚等设施进行清点,同时在现场勘查明细表上做详细记录,各个部门的征迁清点小组成员都在现场勘查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王**是王**镇村镇办主任、费*庄片片长,第一小组清点测量王**镇费*庄片的土地时,王**代表王**镇政府和我们小组全程做的清点测量工作。2010年3月份,整个清点测量工作快要结束了,当时正在清点测量费*庄片的被征用土地,王**说清点测量工作就要结束了,趁这个机会凭空弄块地,弄点补偿费。我同意了。在测量清点曲家里村的土地时,王**让我把现场勘查明细表弄弄,并让我以“徐**”的名字凭空捏造一块地。我就以“徐**”的名捏造了一块地并虚造了一份现场勘查明细表,表上记录的土地附着物的内容都是我填写的,产权人的名是“徐**”,记录的土地附着物是苹果。经我查看侦查人员出示的“烟海高速路现场勘查明细表(第一组),产权人:徐**;苹果(12年),17.775.4≡2;区清点测量小组的成员签字”,这张明细表就是我和王**为了骗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而虚造“徐**”名下的2亩苹果树勘查表。上方产权人一栏徐**及内容都是我写的,下面产权人和镇政府一栏的名字都是由王**填写的,清点小组的其他部门成员及村委都签字了,当时我们所填写的现场勘查明细表是在测量清点完一户之后,产权人先签字,其他部门及村委的人都是一上午或者一整天清点测量完毕后统一签字,我虚造的这张表是在当天上午清点完毕后,我和王**先签字,趁其他人员不注意,偷偷塞到上午所有的现场勘查明细表中的,因为一上午填写的现场勘查表比较多,签字时他们都不会在意就把字签了。2010年下半年,补偿款发放了,是区财政直接拨付给镇政府,镇政府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的农民,我们虚造的这块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也发放了,但是按照镇政府的要求,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领取,这时我和王**找到贺某某,把我和王**以虚假的现场勘查明细表套取土地补偿费的事告诉了贺某某,让他帮忙把钱领出来,他同意了。王**和贺某某把款领出来了,他怎么领的我不清楚。我们两个一共虚造了2亩盛果期苹果树,补偿标准是24700元每亩,共获得49400元补偿费,我分了24000元。这些钱用于个人零花及买了一辆二手车。在清点测量王**镇曲里村被征土地时,王**带着曲里村一姓徐的老头来找我,王**对我说那个老头是他的亲戚,让我在清点测量姓徐老头的土地时,帮忙多给他测量点,我同意了。在清点测量这个姓徐老头的土地时,我对具体负责测量工作的潘*说这是王**亲戚的土地,多测量点,潘*也答应了。潘*按照这块地实际被征的范围进行了丈量,丈量完毕把实际丈量的亩数报给我,我用手机计算了一下,在实际亩数的基础上翻了一番多点后我把亩数报给了具体负责登记的人,他按照我说的亩数记录在现场勘查明细表上。这个老头只有2亩多点的地在征地范围内。经我查看侦查人员出示的“徐**”的现场勘查明细表,这张表上记录的这块地就是我上面所说的姓徐的老头的那块地,表上确定的被征亩数为4.91亩,这是我在实际亩数上翻了一番多后确定的,姓徐的老头土地多清点测量了2亩多将近3亩。这个事我没有收好处费。

(2)证人徐某某证实:王**在王格庄镇政府工作。2000年左右我从下费*庄村村民费*甲手中租了他一块流沙地,这块地4亩左右,我在上面栽种了苹果树。2010年修烟海高速经过王格庄镇,我租种费*甲的这块地中的2亩左右被征用,征地画线范围内的土地和画线范围外的土地能各占一半。王**当时是费*庄片的片长,代表镇政府和区清点小组的人一起清点测量被征用的土地。在清点测量这块地之前,我找到王**对他说在测量我这块地时别给少量了。王**说等清点测量时再说。后清点测量我这块地时我不在场,他们具体怎么登记的地上附着物我不清楚,测量完后我才去的现场,我记得到现场后他们给了我一张单让我签字,但我签没签字不记得了。经我查看侦查人员出示的“产权人徐**,房屋坐落为曲里村,内容为苹果(盛)20.2162,产权人签字为徐**,交通局签字为牟*,财政局为赵*,城管局为张某某,镇政府签字为王**的烟海高速现场勘查明细表”,这张表上记录的就是上面我被征用地的地上附着物数量,不过产权人徐**三个字不是我签的,实际这块地被征用的土地是2亩左右,但现场勘查明细表和评估报告单记录的这块地被征用土地是4.91亩,这是王**操作的,我不清楚。这块4.91亩的被征用土地我得果树补偿款121277元。我还有一块地被征用补偿款是16549元。2010年7、8月份我领取了补偿款后,王**找到我说我名下的4.91亩被征土地,实际被征用2亩多,多出的那2亩是他找人弄的,向我要多量的那2亩多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当时他向我要6万,我不同意,他多次找我说多量的2亩多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与我没有关系,要我给他6万,我想多量的是王**操作的这部分钱我不该得,就同意了。后来给了王**6万元钱。

(3)证人王某某证实:我和王**是同学,徐某某是我父亲。修建烟海高速时我父亲有土地被征用,一共发放13万多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我记得当时我父亲徐某某说王**找他要6万,他不想给王**。我父亲告诉我他的一块被征用土地的清点测量是王**操作的,王**当时只让他签字,其他的不用他管,等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发下来后,我父亲只获得该得到的那一份,多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跟我父亲没有关系。补偿款发放下来后王**就找我父亲要6万,不过关于这块地我父亲和王**是怎么说的,王**怎么操作的我不清楚。王**还多次打电话给我要这6万元钱,他说我父亲徐某某名下一块被征用土地的清点测量是他操作的,多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跟我父亲没有关系,多出的钱属于他,这件事他和我父亲说好了,现在补偿款发下来了,让我父亲把多出的补偿款给他,我父亲不想给他,让我做做工作,王**还说做人要讲信用。他没说过我做我父亲工作,等他收到钱后给我点辛苦费。过了几天我父亲给我打电话,说王**又找他要,我对我父亲说把钱给他,他看着处理吧。后我父亲告诉我他在费格庄大桥那把钱给了王**。

(4)证人贺某某证实:2010年4、5月份,修建烟海高速征用王**镇各村土地经烟海高速清点测量小组的清点测量,并经评估公司的评估,被征用土地的数量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都已经定下来了。在张榜公示期间,王**镇曲里村的徐**、徐**等人对本村一个姓徐的人的土地提出异议,说他们村没有这个姓徐的人,这块地是虚造的。他们认为是当时曲**支部书记徐**自己虚造的到王**镇政府去上访。当时王**联系我说曲里村老百姓提出异议的这块地及附着物不是徐**的,而是他和牟*虚造的,姓徐的人名以及名下的地上附着物数量都是假的。王**让我去安抚曲里村上访老百姓。这期间牟*也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把曲里村公示的榜给撕掉,但是我没有去。我告诉徐**等人这块地不是徐**虚造的,是王某某的,评估测量时王某某让他妻弟签的字,因为领头上访的徐**是王某某的岳父,他们知道这块地不是徐**虚造的,也就不追究了。把上访的安抚下去后王**到我们王格**小学门口给了我1000元钱。2010年7-8月份补偿款发下来了,牟*打电话说他和王**虚造的姓徐的名下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他和王**都不方便领,让我帮着领出来。牟*把这块地是他和王**两人虚造假人名及地上附着物数量套取补偿款的事跟我说了一遍,并告诉我他们虚造的姓徐的人不是真实存在的,曲里村没有这个人,还让我问问评估报告上的名字和真实人名在书写上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怎么领取。之后我就到牟平**财政所所长费*乙那里去问了一下,他告诉我前一阶段各村会计对评估报告和真实人名不一致的情况拿到各村去确认了,只要确认后的人名是真实的,并且和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一致,就可以拿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去邮政储蓄银行王**领取,如由其他人代领,只要拿着被征用村民的身份证原件就可以把存单领出来。之后我把这些情况打电话告诉牟*,牟*让我联系王**,我把这个情况告诉王**后,王**去找身份证。之后的一天下午,王**给我一个姓徐的身份证,当天我叫着王某某到了邮政储蓄王**支行把存单领出来,是一张名字为“徐**”的存单,我把存单和姓徐的身份证原件交给了王**。我打电话告诉牟*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存单领出来了,存单交给了王**。

(5)证人王某某证实:2010年7、8月份,烟海高速公路王格庄段被征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发下来后,贺某某打电话让我去中国邮**格庄支行拿一张补偿款存单。我俩见面后他又找到王**,王**给我一张身份证,后我到邮政储蓄银行领了一张存单并把存单给了贺某某。经我查看出示的补偿款发放明细,该表中“徐**”三个字是我签的,手印也是我按的。王**交给我的身份证上的名是“徐**”。

(6)证人徐某丁证实:我的身份证号码是。王**是我姑姑的儿子,他在牟平王格庄镇政府工作。2010年下半年,王**打电话说要借我的身份证用,我没多想就同意了,后王**到威海把我的身份证拿走了,当天下午他就把身份证还给我了,还给我儿子1000元出国读书的钱。

(7)证人徐**证实:我是王格庄镇曲里村会计助理。王**是王格庄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也是我们费格庄片的片长。2010年烟海高速路征用我村部分村民的土地,王格庄镇财政所将补偿款发放明细表发到村里确定被征地村民的姓名,明细表上有“徐**”的名字,但是我们村没有这个人,我问王**怎么回事,他说不用我管,并给我一个身份证号码让我填在表上,签字确认时由他签的“徐**”三个字,村里也向财政所出具的证明“徐**”与“徐**”是同一人的证明。村里是按照王**的意思出具的证明。

(8)证人潘*证实:2008年至2012年我在烟台**评估公司工作。2009年年底,诚信房地产评估公司承接了烟海高速公路王格庄段被征用土地的清点测量评估工作。公司派我及其他五名职工到王格庄镇与区清点测量小组的其他成员进行现场清点测量。我在第一清点测量小组工作,我主要负责在现场勘查明细表上做记录。我们清点测量下费格庄与曲里村交界的被征用土地时第一测量小组负责人牟*和我说王格庄镇政府一个姓王的亲戚有块地,让我们在清点测量时多测量点。所以在清点测量这个人的土地时负责拉尺的王**、王**是按实际面积拉的尺,他们把实际的测量数报给我,我没有记录,只是把实际的数告诉了牟*,牟*说不用我管了,这块地是怎么记录的我不清楚了。姓王的叫什么名字我忘了,当时是负责曲里村的片长。

(9)证人费某甲证实:我是王格庄镇下费格庄村村民。徐*某是王格庄镇曲里村的村民,2000年左右我将我承包的位于我村村东头的4亩左右的土地租给徐*某种植,后徐*某在该地上栽种了苹果树。2009年年底、2010年年初时我租给徐*某的那块地的一部分被烟海高速路征用,苹果树是徐*某种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徐*某所有,补偿款发放给徐*某后我把没有征用的2亩左右的土地收回了。我租给徐*某的4亩地被征用了约2亩地。

(10)证人费*乙证实:我是牟平区王*庄镇政府财税所所长。财税所主要负责王*庄镇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决算,政府的收入和支出。上级拨付的水利、交通修路、土地补偿等款项都是拨付到镇财税所,由镇财税所统一发放。2010年烟海高速王*庄段的土地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是由烟台市牟平**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到王*庄镇财税所的,财税所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王*庄支行统一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民。财税所制作补偿款发放明细表后将表发放给各村,由被征地的村民确认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于姓名写法不一致的各村要出具证明,财税所进行审查后再确定。经查看发放明细,曲里村的徐**和徐**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也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王*庄支行发放的。贺某某曾找我问过补偿款什么时间发放的事。

(11)证人周某某证实:2003年12月至2013年3月,我担任中国邮**庄支行行长。2010年7、8月份时烟海高速王*庄段被征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发放下来,我们行负责王*庄镇曲里村、杜家村、王*庄村、磨山庄、韩家庄等村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发放业务。该款由王*庄镇财政所将上级拨付的补偿款存到我们行,我们根据王*庄镇财政所提供的补偿款发放明细向被征地村民出具存款单,村民到我行领取存单时要在王*庄财政所给我们的发放明细表的最后一列签字确认。要求村民本人持身份证到我行领取存单,他人代领的需持被征地村民的身份证并在发放明细表上签代领人的名字后将存单发放给代领人。

(12)证人慕某某证实:我现任牟平**输局局长。2009年至2013年间我担任牟平**镇党委书记,王**是王**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先后担任村镇办主任、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等职务。2010年修建烟海高速公路需要征用王**镇部分村庄的土地,牟平区政府要求由区交通局牵头,财政局、城管局、林业局、果树中心、评估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清点测量小组,由清点测量小组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点测量。按区里的要求,王**镇政府应当派出包片领导和片长在现场协助配合清点测量小组做清点测量工作。王**当时任村镇办主任、费*庄片片长,所以费*庄片被征用土地的清点工作由他代表镇政府全程参与,他代表镇政府在清点的明细表上签字。

2、书证

(1)检察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王**涉嫌受贿案检察机关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侦查。

(2)检察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涉案款85400元已被扣押。

(3)检察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系被传唤到案。案发前侦查部门已发现被告人王**在被征用土地清点测量过程中违法清点测量地上附着物获得钱财的行为,因此以受贿罪立案,但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对定性作变更。

(4)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出生于1970年3月22日。

(5)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及王**党委出具的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于2007年至2011年担任王**村镇办主任、下费格庄片片长,2010年1月开始受王**政府委派,代表王**政府全程参与烟海高速牟平区清点测量小组清点测量下费格庄片的被征土地,2011年11月至今担任王**党委委员(副科实职)、武装部长。

(6)烟台**交通局出具的“烟台-海阳高速公路清点方案”,证实牟平区烟海**小组办公室对清点工作做了具体安排,烟海高速牟平段清点工作由交通局牵头,各部门参加,分两个工作组,每组交通局1人、财政局1人、城管局1人、林业局1人、果树中心1人、国土局1人、评估所3人组成,清点涉及的镇政府应派出包片领导及片长在现场配合工作,交通局牵头负责每个清点组的具体工作,王格庄镇政府负责派员3人协调清点工作,及时通知村委派出足够人员配合清点工作,及时通知沿线村民进行清点,做好后勤服务和工作餐供应。交通局负责计算果树、林木及粮田的补偿计算工作。

(7)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第48号会议纪要,证实牟平区征收征购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8)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烟台至海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烟台至海阳公路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山**改委关于烟台至海阳公路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证实烟海高速经省发改委同意建设,由山东**限公司建设。

(9)2010年1月20日及2010年1月23日烟台-海阳高速公路清点工作现场会记录,证实烟海高速公路征地清点工作由区政府具体安排部署。

(10)检察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中国**平支行查询明细,证实王**建行卡4367422191689572671账户2010年9月25日现金存入37000元、49000元;2010年10月2日现金存入15000元;2010年11月12日转账存入29700元,该笔款系从王**219461998013008901账户转入。

(11)中国邮**平支行出具的查询明细,证实2010年7月8日徐**(身份证号)在邮政储蓄银行存入49400元,账户0350,7月11日取出本息合计49401.48元;同日徐某某存入137826元,账户0385,7月10日取出本息合计137828.76元。

(12)烟台市**审中心出具的“徐**”烟海高速现场勘查明细表,证实产权人“徐**”,内容苹果(12年)17.775.4u003d2,有交通局牟*、镇政府王**等人签字。

(13)烟台**交通局及烟台**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补偿明细报告,证实依据烟海高速现场勘查明细表,曲里村“徐向玉”苹果树2亩补偿款49400元。

(14)烟台市**审中心出具的徐某某烟海高速现场勘查明细表两份,证实烟海高速公路修建时征用徐某某名下三块土地的情况。

(15)烟台**交通局及烟台**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补偿明细报告,证实徐某某三块地的补偿款分别为0.49亩,12103元、0.18亩,4446元、4.91亩,121277元,共计137826元,根据牟*供述在王**指使下第三块地多测量一倍多,因此其多骗取的补偿款应多于60638.50元。

(16)王格庄镇政府出具的曲里村补偿款领取明细,证实“徐**”身份证号码补偿款49400元已被领取,领取人签名为徐**。

(17)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徐**的身份证号码,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古寨西路27号201室。

(18)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政府出具记账凭证及记账明细,证实烟海高速补偿款由王格庄镇财政所发放。

(19)牟平**察大队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注册申请表等书证,证实2010年12月7日李**花13万余元购买轿车一辆,挂李**名下。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被征土地、多测量被征土地面积的手段骗取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掌握被告人王**的犯罪事实,因此辩护人主张被告人王**系自首,理由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主动交代其与牟*合伙骗取国家财物的行为不属立功表现,因此辩护人主张被告人王**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王**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十年。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法院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王**不服,以其有自首、立功表现,且其行为是诈骗不是贪污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亦提出上诉人有自首情节并有立功表现,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又提出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王**犯贪污罪没有异议,但同案人牟*是以滥用职权定罪量刑,请求二审查明情况。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被征土地、多测量被征土地面积的手段骗取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审鉴于上诉人王**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退赃,已对其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有自首情节并有立功表现,请求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均与事实不符,且原审判决中已阐述理由,本院不再赘述。关于上诉人王**提出其行为是诈骗不是贪污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王**作为镇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被征土地、多测量被征土地面积的手段骗取公款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不是诈骗,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王**犯贪污罪没有异议,但同案人牟*是以滥用职权定罪量刑,请求二审查明情况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王**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而非滥用职权罪;至于同案人牟*的犯罪行为因另案处理,本院不予评判,故其请求二审查明牟*的犯罪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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