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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云子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郑州**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宫云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4)中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宫云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宫云子在郑州市**城分局待遇审核科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制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计划表的职务便利,通过在养老保险统筹程序中导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明细中添加其祖父宫某某的名字和银行账号的方式,先后五次骗取国家养老保险基金共计238894.8元,并将该款据为己有。宫云子在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纪检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回全部赃款。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宫云子的供述,证人付某某、白*的证言,郑州市**城分局出具企业养老待遇审批、发放程序、待遇审核科工作职责、宫云子工作职责、关于宫云子违规违纪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及宫云子的基本信息,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整合成立社会保险分支机构加快推进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郑州市管城区企业2013年8月、9月、10月、11月工资拨付一览表、2014年2月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计划表,郑州市**城分局的情况说明,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提供的宫松山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养老金发放清单,六份河南省社会保险金委托支付凭证、郑**银行代理社保划拨业务清单,郑**行储蓄取款凭条,郑**行现金缴款单,情况说明,谈话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宫云子有期徒刑六年。

二审请求情况

宫云子上诉称,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款其是要归还的,应定挪用公款罪;其具有自首、退赃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宫**辩称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款其是要归还的,应定挪用公款罪的意见,经查,宫**利用其负责制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计划表的职务便利,通过在养老保险统筹程序中导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明细中添加其祖父宫**的名字和银行账号的方式,先后五次套取国家养老保险基金共计238894.8元占为己有,直至2014年6月因宫**账户出现问题,养老金没有发放成功,才使其继续套取行为被阻却。在单位调查宫**账户问题时,宫**供出实情,并将前五次套取的资金全部退还,可见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宫**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宫云子提出其具有自首和退赃的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判对该两项情节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宫云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宫云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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