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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申某某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乡**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申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新牧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赃款19377.45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申某某以原判认定其贪污数额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新牧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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