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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保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保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8月份,被告人张**收取邓州市构林镇构林村建房户杨**通过杨*乙上缴的建房款2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2、2008年4月份,被告人张**收取邓州市构林镇青华小区建房户马*甲上缴建房款5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3、2009年6、7月份,被告人张**收取邓州市构林镇青华小区建房户余某某上缴建房款265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4、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收取邓州市构林镇构林社区8组建房户刘*甲通过周*甲上缴的建房款5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5、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收取邓州市构林镇青华小区建房户杨**通过杨**和马*甲上缴建房款10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6、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张**收取邓州市构林镇青华小区建房户刘*上缴建房款45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7、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张**收取邓州市构林镇古镇南路建房户尹*甲上缴建房款50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8、2011年前后,被告人张**收取邓州市构林镇古镇南路建房户丁*甲兄弟通过尹*甲上缴建房款11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9、2011年春,被告人张**收取邓州市构林镇青华小区建房户尹*乙通过刘*乙上缴建房款9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10、2011年4月份,被告人张**收取邓州市构林镇构林社区7组建房户冯某甲通过周*甲上缴的建房款5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11、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张**收取邓州市构林镇建房户马*乙上缴毅然路建房款6000元;2012年6月份,又收取马*乙构林镇青华小区建房款8000元,均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12、被告人张**在经手发放2011年度构林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过程中,少发放给构林镇袁岗村危房改造补助款4000元。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又从构林镇岗岔村要回多发的危房改造补助款4000元,共计8000元据为己有。

13、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收取邓州市构林镇青华小区建房户许某某上缴建房款15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14、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收取邓州市构林镇青华小区建房户王某某通过杨**上缴建房款18000元,其中155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15、2012年9月份,被告人张**收取邓州市构林镇青华小区建房户杨**通过周*乙上缴的建房款4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16、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张**收取邓州市构林镇平安路建房户马**通过李*甲上缴建房款4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的供述,证人杨**、马**、尹**、任某某、李*等人的证言,记账凭证、收款收据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6465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第6条事实和第3、8、11、12、13条的部分事实没有异议。对1、2、4、5、7、9、10、14、15、16条的指控予以否认。具体辩解意见是:指控的第1、2、4、5、14、15、16条自己就没有收到钱。第3条收的是2000元,第7条收到50000元,但后来退给尹*甲了。第8条收到11000元,但用其中的4000元给赵*买电脑用了。第9条不是9000元,只收到6000元,后来又退给刘*乙了。第11条只收到6000元,没有收8000元。第12条欠袁岗村4000元搭有欠条,没据为己有。第13条只收到10000元,不是15000元。

辩护人的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的16条贪污事实中,有12条证据不足。其中,被告人张**始终不认可的指控分别是起诉书第1(2000元)、2、(5000元)、4(5000元)、7(50000元)、10(8000元)、12(8000元)、16(4000元)条,合计82000元;认为犯罪数额有出入的是第3(应为2000元)、6(应为4000元)、9(应为6000元)、11(应为6000元)、13(应为10000元)条,合计应为28000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的贪污数额应当认定为68500元。(2)被告人张**被传唤后,交出了已经领导签字尚未报销的条据29份,合计37128元,该款应属于犯罪未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4月份,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之便,收取邓州市构林镇青华小区建房户马*甲上交的建房款5000元,采用收入不上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马*甲的证言。证实自己在青华小区有4间地皮,为盖房子,2008年4月通过马*丁**人大主席杨**说情,在杨的办公室,在杨**、马*丁在场的情况下,将5000元建房款交给张**。(2)证人马*丁的证言:2008年4月份交钱那天,张**也在杨**办公室,说好交5000元后,当场马*甲就将5000元交给张**。我和杨**是亲戚关系,找杨说情想让马*甲少交点钱。(3)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回忆不起来此事,如果有这样的事,以交钱的当事人说的为准。

2、2009年6、7月份,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之便,收取邓州市构林镇青华小区建房户余某某上交的建房款2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6、7月份,为在青华小区盖房子,和爱人冯某乙一起到镇里张**办公室,交给张**2650元建房款。(2)被告人张**在庭审中供述,只收到余某某2000元。

3、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之便,收取邓州市构林镇青华小区建房户杨**通过杨**和马*甲上交的建房款10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杨**的证言:2009年12月份,我家和我丈夫的弟弟张*甲家在青华小区盖房子,建房款共10000元给我哥杨**,后来我哥说钱是他和马*甲一起交给张**的。(2)证人马*甲的证言:杨**的哥哥杨**帮杨**交的钱,他不知道张**在哪里住,就叫上我一起,在镇政府张**的住室,给张交了10000元钱。当时没给手续。(3)证人杨**的证言:2009年12月份,我妹子杨**给我说,她家和张*甲家想盖房子,要给政府交钱,给我10000元现金,让我找人帮忙交钱。我不知道张**在哪里住,就叫上马*甲一起。我带着钱和马*甲一起到张**的住处,交给张**10000元现金。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手续。

4、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之便,收取邓州市构林镇青华小区建房户刘*上交的建房款45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刘*的证言: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姨周**和我一起到镇政府张*保住处,见到张*保,说我在青华小区买了两间地皮,要盖房子,让他帮忙少交点钱。又过了两天,我一个人在张*保住处见到张*保,给了张4500元。(2)证人周**的证言:2010年的一天晚上,我带着刘*到张*保住处,找张*保说刘*盖房子的事,看能不能少交点,张*保同意。让刘*到村镇中心收费大厅,把建房方面的钱交给他,我后来听刘*说,就在我们找了张*保几天后,大约是2010年4月份她给张*保交4500元钱。(3)被告人张*保的供述。供认收到刘*4500元建房款没有上交。

5、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之便,收取邓州市构林镇古镇南路建房户尹*甲上交的建房款50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尹**的证言:2010年上半年,我在构林古镇南路四组与8户村民联建8套房子,约定建房方面政府收的费用由我出。2010年4月建房的时候,在镇政府村镇办一楼张**的办公室,我一次性交给张**50000元,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办手续,后来也没有人把钱退还给我。(2)证人张**的证言:我爱人尹**在构林古镇南路联建房子交给政府的钱是我家出的。交了50000元钱,是尹**交给村镇办的张**了。这钱没有人退还给我们。(3)证人赵*的证言。证实尹**将50000元交给张**自己不知道。(4)被告人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0年4月在其办公室,尹**交给他50000元建房款,是赵*镇长同意交的,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给他手续。这50000元一直在我处放着,我准备退,但一直没有退。

6、2011年前后,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之便,收取邓州市构林镇古镇南路建房户丁*甲、丁*乙兄弟通过尹*甲上交的建房款11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尹**的证言:2011年前后,我邻居丁*甲、丁*乙在构林古城南路建房,让我帮忙交镇政府建房方面的费用,我去镇政府张**的办公室里,将11000元建房款交给张**了,当时没给手续。2013年过完年后,张**把二人的建房手续交给我。丁*甲、丁*乙外出打工,现在跟他们联系不上。(2)证人赵*的证言:丁*甲、丁*乙盖房子交11000元给张**及张**为其办证的事我不知道。张**没有提议,我也没有安排他用这两户的钱为我买电脑。(3)构林**发展中心给丁*甲、丁*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实被告人张**为这两户办理了准建证。(4)被告人张**的供述。供认在办公室收到尹**交的两个建房户的建房款11000元,后来经赵*镇长同意,免费给他们办了两张准建证。

7、2011年春,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之便,收取邓州市构林镇青华小区建房户尹*乙通过刘*乙上交的建房款6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尹**的证言。证实知道尹*乙交建房款9000元,是尹*乙的表叔刘*乙帮办的。(2)证人尹*乙的证言:为盖房子,我和我表叔刘*乙在张**二楼那屋里,给他交9000元,这钱没有退。(3)证人刘*乙的证言:尹*乙为盖房给张**交9000元还是8000元记不清了,他是跟我一块在金保住的那个屋里交的,当时没给手续。我是张**的姑父,他没给我说过退钱。(4)被告人张**的供述:尹*乙盖的房子是2011年前后,交给我6000元,是我姑父刘*乙在我办公室给我的。交款后没几天,我就将这6000元退给刘*乙了。

8、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之便,收取邓州市构林镇建房户马*乙上交的建房款6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马*乙的证言:2011年12月份,为盖毅然路的房子,我在镇政府张**二楼的住室里,给他交6000元建房款,没有给手续。(2)被告人张**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马*乙就给一个6000元。

9、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之便,收取邓州市构林镇青华小区建房户*某某上交的建房款10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其贪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2012年3月份我在青华小区建房,4月份在张**办公室我就将15000元建房款交给张**,一直到现在没有给手续。(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我爱人许某某从我处拿了15000元现金去交的,钱是我从银行取的,许某某说钱交给张**了。(3)被告人张**供述:2012年6、7月份,许某某找到我,说在构林镇买了两处地皮,要盖房子,向村镇中心交钱,然后在我办公室交给我10000元。钱应该交给曾某某,因为他交的少,所以一直没给他办手续。

10、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之便,收取邓州市构林镇青华小区建房户王某某通过杨**上交的建房款18000元,将其中的155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予以贪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1年4月份,我家以闺女赵**、儿子赵**、赵**的名在青华小区购地皮3处,为建房交给杨*戊18000元。2012年4月份开始盖的房子,村镇中心的工作人员来检查制止施工,我说我们家的钱交给杨*戊了。后来我把杨*戊叫来,张**也在场,把交钱的事说清了,张**也承认说杨*戊把这3座的钱交给他本人了。这个事说清后,没有人再来阻工。(2)证人杨*戊的证言:2011年王某某买完地皮后,她想办手续建房,她先给我15000元想把3座的手续办办。到2012年4月开始动工时,我打电话问张**得交多少钱,他说得交18000元。后王某某又给我3000元,我把这18000元现金在镇政府张**住处一次性给了他。后来在施工过程中,村镇中心工作人员来检查制止施工,王某某就把我叫去,张**也在场,也认可说我把这3座的钱交给他本人了。这个事说清后,王某某就继续施工,也没人再来阻工。(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交款名册上记载有赵**交2500元,其出具的查账说明证实该款由张**经办。(4)构林镇政府行政服务大厅收赵**2500元的收据。证实张**以赵**的名义上交了2500元。

11、2012年1月份,被告人张**在经手发放2011年度构林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时,该镇岗岔村应领补助款30000元,但该村会计赵**搭领条领了34000元,多领4000元。同年4月份,赵**从村镇中心报账员曾某某处转4000元给张**,被告人张**将该款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赵**的证言:2011年腊月二十八,张**通知领取危房改造款,我们村5户,每户6000元,按标准该发30000元。因我们村李*乙特别困难,支书说给他10000元,后来我领的时候按10000元算的,领了34000元,搭有领条。张**说我多领4000元,后经主管辛某某协调解决,我同意把钱退给张**。2012年4月份,我有一笔领款手续,应从曾某某处领取5000元,我实领1000元,剩下4000元由曾某某转给张**。(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2012年4月份的一天,赵**拿着一个经镇领导签批的5000元的领款单,到我处领钱。我当时没有那么多现金,赵**说先给他1000元,剩下的4000元交给张**。我就把1000元给了赵**,可能当天或第二天把4000元给张**了。(3)被告人张**的供述:岗岔村的危房改造户是5户,花名册上一共34000元,我镇按每户6000元发放,应该给岗岔30000元,我多发了4000元。后来岗岔村会计赵**退还给我4000元,钱在我处放着,准备发给袁岗村。

上述事实另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中共**组织部批复、构林镇政府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和任职情况。(2)构林镇村镇办税收明细表、罚款明细表、集镇建房户名单等书证复印件。证实马**、余*某、杨**、刘*、尹**、丁*甲、丁*乙、尹**、马**、许某某等人建房没有向镇里交过款。(4)证人李*、王*、辛某某、赵*、朱某某、余*的证言。均证实在构林工作期间,不允许村镇中心工作人员收取建房户的款不入账,不允许村镇中心工作人员坐收坐支。

以上证据,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法侵吞公款12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起诉书第1、4、10、15、16条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的直接证据只有给张**交钱的证人证言,没有被告人张**相应的供述,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起诉书第3、9、11、13条指控的数额均是按交钱人所说数额确定,与被告人张**供述收到的数额不一致,又无其它直接证据证实,故应予纠正。起诉书第12条指控被告人张**贪污少发给袁岗村的4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的事实,经查,该款已由袁岗村会计袁某某垫发给危房改造户,证人袁某某、被告人张**均证实张**承认欠着该款,且张**给袁某某出具了欠条,故张**对此4000元没有贪污的故意,应从指控的贪污总额中扣除。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就上述10条的辩护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所辩没有在杨**办公室见过马**、马**,以及辩护人所辩起诉书第2条指控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证人马**、马**都证实二人一起交给被告人张**建房款5000元,故其所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庭审中所辩没有收到起诉书第5条指控的10000元的意见,经查,证人马**、杨**的证言证实二人一起给张**送的钱,被告人张**在侦查阶段对此也作过供述,故其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所辩起诉书第7条收尹**的5万元退给了尹**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在侦查阶段曾供述过未退此款,证人尹**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未退此款,故其所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辩解用收到的起诉书第8条指控的11000元中的4000元给赵*办公室买了电脑的意见,经查,给赵*买电脑属实,但赵*的证言证实张**没有给其说过用他收的建房款给自己买电脑,买电脑所花3000多元已变通票据签批后让张**去财务上报销。故其所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庭审中辩称收到起诉书第9条指控的6000元退给了刘*乙的意见,经查,证人刘*乙的证言证实该款没有退回。故其所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所辩没有收过起诉书第14条指控的钱的意见,经查,证人王某某证实给杨*戊18000元让其交给张**,证人杨*戊证实将该款交给了张**;二人都证实村镇中心制止施工时,张**当着二人的面承认杨*戊将3座房子的钱交给他本人了,以后也没人再来阻工;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和收据,证实王某某的儿子赵*乙交的2500元是张**经办的。以上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张**收到了杨*戊交给他的18000元,故其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所辩张**有因公垫支37100元的票据未报销,应属犯罪未遂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张**因公垫支37100元未报销属实,但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张**是用他人上交的建房款垫支的,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张**给领导说过用他收到的建房款支付了上述款项。张**收到他人上交的建房款不入账,占为己有,其贪污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至于被告人张**个人垫支的款项,报销后仍归他个人所有,与其贪污的建房款没有关系。故其所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二、对被告人张**违法所得12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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