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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107号起诉书指控: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代理审核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便利,以在该店购买过家电下乡产品的郭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35名农户的身份资料虚报家电下乡补贴款16772.73元。破案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案件线索来源说明、协议书、澄城县商务局证明、证人曹某某、郭某某、党某某、惠某某、雷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虚报家电下乡数额汇总表、数额情况说明、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在申报家电下乡补贴等事宜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之手段,将国家补贴农户的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能积极退赔全部涉案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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