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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周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105号起诉书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利用其代理审核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便利,虚构马某某、刘某某等19名群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事实,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27297.57元。全部用于个人支出和日常店面经营之用。破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已退还全部涉案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案件线索来源说明、证人马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雷*某、雷**、王某某、张某某、雷*乙、芦某某、雷*丙、雷*丁、雷*、雷*、雷*、王某某、雷丁、张**、雷*某等证人证言、《陕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澄城县商务局证明、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家电补贴套取款情况汇总调查表、户籍证明、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作为美的家电专卖店的投资人及实际经营者,与澄**政局、商务局签订家电下乡补贴协议,作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在申报家电下乡补贴等事宜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之手段,将国家补贴农户的公款据为己有,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之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投案自首,且能积极退赔全部涉案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能够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能积极退赔涉案赃款,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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