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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对其犯罪所得赃款13168.89元予以没收。宣判后,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以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付联委、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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