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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盗窃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栾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宣判后,2011年7月6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姜**唆使其父挪用公款110000元归其使用,明知其父保管的是公款而秘密窃取310000元。该系一人犯数罪、多次犯罪。

罪犯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7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姜**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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