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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2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宣判后,2009年1月13日入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2次,于2010年9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桑**于2004年至2007年6月1日,利用其担任河南省**县店财务科长兼会计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桑**向检察机关退赃及利息519000元。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案发前其挪用公款已经归还给新乡县新华书店。该犯系主犯、犯数罪。

罪犯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累计表扬奖励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桑**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邵**、葛**,管教干警张**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桑国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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