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高**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高*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0)嘉*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王*的申请,被执行人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67900元及滞纳金,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支付了案款67900元及滞纳金11895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0)嘉*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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