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玄武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陈*、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玄武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玄武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陈*、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玄锁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陈*、徐*未能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与徐*共有的位于浦口区xx街38号xx新居x幢1单元601室房屋,本院拟依法评估、拍卖该房屋,但因申请人中行玄武支行自愿与被执行人徐**、陈*、徐*协商,不要求本院处置该房屋,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徐**、陈*、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行玄武支行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陈*、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陈*、徐**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徐**、陈*、徐**下房产,申请人不要求本院处置,本院作出的(2014)玄锁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暂无需继续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玄锁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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