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玄武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玄武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玄武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吴**未能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名下有壹辆车牌为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轿车,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暂不能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张*、吴**名下无房屋、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行玄武支行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吴**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吴**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书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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