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恒**限公司与宜兴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杭州恒**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与宜兴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委员会作出的(2014)锡仲裁字第6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强盛公司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恒**司支付货款530643元;仲裁费11403元由强盛公司承担。因强盛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恒**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强盛公司送达了执行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同时至银行、房地产、车辆及工商管理部门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明:强盛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和对外投资;其位于宜兴市宜城镇徐坝村的房产已设置抵押且被其它法院查封;其名下的多辆汽车亦被另案查封。强盛公司涉诉案件较多。2015年3月16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宜兴市**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63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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