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陈**等与苏州市**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孟**等13人与苏州市**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张劳人仲案字第20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中衡**公司应于2015年2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孟**等13人经济补偿金226485.88元。因中衡**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孟**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衡压力容器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厂房、土地、设备均抵押给银行。其中厂房、土地经本院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依法征求权利人民**州分行的意见,其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待其他债权人处理上述房屋时,依法参与分配。本院将依法进一步处理中衡压力容器公司的资产,待变现后依法优先清偿本案债务。尚未执行到位本金226485.88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张劳人仲案字第20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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